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具体按《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32号)办理。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列(一)(二)项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本级、市县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可以申请省级调剂金,按规定给予调剂后资金仍不足的由地方财政兜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国资、商务、工信、税务等部门负责对申请第(二)项返还资金的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企业称为困难企业,下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探索通过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海南省融资担保基金,着力缓解银-担风险收益不对称、信用放大能力偏低等制约融资担保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比例给予贴息。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省和市县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进一步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各类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集群、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建设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相结合的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全省各级政府盘活老旧厂房、闲置办公楼等设施,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孵化基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优势企业,建设一批需求明确、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每年组织实施3000名青年见习。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公共实训机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500元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应合理制定在岗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工种,培训课时不得低于90课时。方案经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困难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在岗培训结束后由困难企业凭培训方案、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失业人员培训合格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费用按照《海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8〕462号)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费用按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照每人50元/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800元、1300元和1800元。
以上补贴由职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申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机构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的困难企业和失业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服务事项,应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提供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服务,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我省组织开展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秀企业或优秀企业家、产业突出贡献企业等各类企业、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或企业家。对促进和稳定我省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困难企业和职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沟通交流,稳定劳动关系,共渡难关。要实打实地为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2019年至2020年,各市县政府应将就业工作列入当年政府为群众办实事事项,并作为“一号工程”和“一把手工程”。各市县政府要依托现有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职能,落实完善政策,加强信息衔接和工作调度。特别是加强财政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对在稳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县政府、单位或个人,由上级政府或当地政府负责人按规定约谈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各市县政府负责)
本措施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列的奖励、补贴等资金扶持政策,有明确资金支出渠道的从原渠道支出;无明确资金渠道的,由各级政府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