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派遣指南
通用篇
一、关于报到证
(一)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1、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2、凭报到证转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
3、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4、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
5、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或在报到证上做报到意见后交由本人保管;
(二)报到证有效期多久?过期还能报到么?会不会作废?
报到证永久有效,不会作废。毕业生自毕业当年7月1日起开始报到,尽量在两年之内办理。
例:2019届毕业生报到改派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报到手续一定要本人办理么?
不需要。本人不方便前来办理的,可把相关材料交给别人代为办理。
(四)《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还继续使用吗?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7月起不再核发《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2017年7月之前已经核发的介绍信,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件使用的通知》(琼人劳保〔2002〕117号)规定在报到期限内继续使用,逾期不再办理介绍信相关业务。
二、关于档案
(一)学校说学生毕业后档案要打回原籍,是发到什么地方?
学生档案发回原籍一般是指生源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即各市县就业局(人才交流中心)。
(二)档案为什么要放在市县就业局(人才交流中心)?
档案放在市县就业局(人才交流中心),学生可根据个人需要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档案性质变为人事档案,可以享受人事档案后续服务,比如开具现实表现证明和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等。
(三)调取个人档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本人调取:调档函(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
委托他人调取:调档函(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正面空白处由本人手写委托书加按手印(委托书代写或打印无效)。
(四)我是学生的父亲或母亲,可以不用委托书拿自己孩子的档案么?
不可以。档案内有很多材料是独一无二的,如果在转递过程中丢失,没有办法弥补。学生成年后,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委托书是证明其本人知晓并委托的重要材料。所以要求必须提供委托书,而且委托书要本人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空白处手写并签字按手印。
(五)我是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回生源地基层党组织后,要办理转正。请问如何调取党员材料?
本人调取党员材料需要提供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基层党组织出具的调档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委托别人办理的还要加带委托书(要求必须本人手写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空白处,签字按手印,打印或者由别人代写均无效)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同调档)。
(六)我是正式党员,党员档案需要调走么?
不需要。正式党员的党员材料和学籍材料一起存放在个人档案里,学生只需要持介绍信回自己所在的党组织报到,过党员生活即可。
(七)托管档案需要费用吗?
不需要。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八)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档案回到生源地才能报到?还是说只有报到以后档案才能回生源地?
不是,办理报到手续和档案的去向并无必然联系。在报到期限内的任何工作日都可以报到。毕业后档案的投递多数是由学校根据学生意愿毕业前发送,部分学校在学生毕业后几个月内发送。档案发送的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
三、关于户口
(一)户口是其他市县的,上学时户口迁到学校,现在想迁到海口可以么?
原则上上学时从哪个市县乡镇迁走的,毕业后要落回原处。在海口有就业单位并且单位能为其落户的,可先具体咨询单位人事部门,再办理户口迁移。
(二)想通过工作关系在海南落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请参考《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到户籍部门或办证中心办理。
省内高校毕业生篇
一、省内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1,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海南生源高校毕业生
持报到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市县就业局报到,并进行实名登记。
也可通过网上报到系统上传报到证和户口本照片,进行报到和实名登记。
2,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省外生源高校毕业生
根据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报到和实名登记。
(二)、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1,在海南省内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持报到证和就业证明材料直接到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就业局报到。
也可通过网上报到系统上传报到证和就业证明材料,进行报到。
2,在海南省外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根据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报到。
二、省内高校毕业生办理改派
海南省内高校毕业的学生,从毕业当年7月1日起,两年内均可办理改派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毕业时间超过两年的,不再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按在职人员到相应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我省省属企业(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盖“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就业的,可咨询我局办理人才流动(电话:65371942);在事业单位或市属企业(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的,请咨询当地市县人社局。
注意:报到证已派往原工作单位的,还需出具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未就业证明。跨省改派的需要到省就业局办理。
(一)要改派的单位是省外的
1,改派回省外原籍
提供报到证原件、新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或原籍出具的接收函)、毕业院校出具的改派申请三份材料,交我局窗口工作人员办理;
2,改派到省外工作地
提供报到证原件、用人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人社局)出具的接收函或改派函、毕业院校出具的改派申请三份材料,交我局窗口工作人员办理;
(二)要改派的单位是省内的
1,改派回省内原籍
提供报到证原件、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就业局办理。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报到证上做意见、盖章。
例:海南大学17届毕业生张三,报到证开到海口市人社局,户口是三亚的,持报到证原件和户口本直接到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经办人核对材料无误后,在报到证上做更改意见,然后在信息系统登记学生报到信息和实名登记。
2,改派到省内工作地
(1)就业单位是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毕业生,提供报道证原件、就业证明材料(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到单位属地的就业局办理改派,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报到证上做意见、盖章。
例:海南大学17届毕业生张三,报到证开到海口市人社局,后在一家三亚市工商局注册的私企找到工作,学生可以持报道证原件、劳动合同到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经办人核对材料无误后,在报到证上做更改意见,然后在信息系统登记学生报到信息。
(2)就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报道证原件、事业编制就业证明到单位属地的就业局办理改派,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报到证上做意见、盖章。
(3)就业单位是行政单位的毕业生,提供报道证原件、人社部门录用通知书到单位属地的就业局办理改派,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报到证上做意见、盖章。
三、报到证遗失补办
1、省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未超过两年的
提供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我局补办原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2、省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超过两年的
提供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我局开具报到证遗失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3、2004年以前毕业或因年代久远,报到数据遗失的
需要到学校出具新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方案(就业工作调配表)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在我局开具报到证遗失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省外高校毕业生篇
一、省外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
1,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海南生源高校毕业生
持报到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市县就业局报到,并进行实名登记。
也可通过网上报到系统上传报到证和户口本照片,进行报到和实名登记。
2,在海南省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省外高校毕业生
持报到证和就业证明材料直接到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就业局报到。
也可通过网上报到系统上传报到证和就业证明材料,进行报到。
二、省外高校毕业生办理改派
海南省外高校毕业的学生,从毕业当年7月1日起,两年内可在我省办理改派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毕业时间超过两年的,不再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按在职人员到相应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我省省属企业(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盖“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就业的,可咨询我局办理人才流动(电话:65371942);在事业单位或市属企业(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的,请咨询当地市县人社局。
注意:
1.省外高校毕业生必须将报到证派往海南省内后,才能在海南省内办理改派。
2.报到证已派往海南省内原工作单位的,现要在海南省内改派的,还需出具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未就业证明。
3.跨省改派的需要回原发证机关办理。
(一)要改派的单位是省外的
跨省改派的需要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报到证已经派回海南省内生源地就业局的不需要我省出具同意改派意见)。
(二)要改派的单位是省内的
1,改派回省内原籍
提供报到证原件、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就业局办理。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报到证上做意见、盖章。
例:北京大学17届毕业生张三,报到证开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户口是三亚的,持报到证原件和户口本直接到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经办人核对材料无误后,在报到证上做更改意见,然后在信息系统登记学生报到信息和实名登记。
2,改派到省内工作地
(1)就业单位是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毕业生,提供报道证原件、就业证明材料(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到单位属地的就业局办理改派,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报到证上做意见、盖章。
例:北京大学17届毕业生张三,报到证开到海口市一家国企,后在一家三亚市工商局注册的私企找到工作,学生可以持报道证原件、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到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经办人核对材料无误后,在报到证上做更改意见,然后在信息系统登记学生报到信息。
(2)就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报道证原件、事业编制就业证明到单位属地的就业局办理改派,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报到证上做意见、盖章。
(3)就业单位是行政单位的毕业生,提供报道证原件、人社部门录用通知书到单位属地的就业局办理改派,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并在报到证上做意见、盖章。
三、省外高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补办
需要回原发证机关办理。
QSF-2017-210006
琼人社发〔2017〕12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海南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普通大中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报到手续,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效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 精神,现就调整本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报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报到证件
自2017年7月起不再核发《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报到等手续;全日制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别使用《海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均简称报到证)办理报到等手续。
2017年7月之前已经核发的介绍信,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件使用的通知》(琼人劳保〔2002〕117号)规定继续使用。
二、调整报到手续办理权限
(一)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户口本等到户口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报到。
(二)在中央驻琼或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和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就业证明材料到单位或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报到。
(三)在市、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和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就业证明材料到单位或市、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报到。
三、简化报到证改派和补办手续
(一) 简化报到证改派手续
1.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毕业后两年内,下同)落实单位的,持报到证和就业证明材料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相应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办理改派手续。
2.报到证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新单位的,持报到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和就业证明材料,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相应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办理改派手续。
3.报到证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申请回生源地的,持报到证、单位离职证明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办理。
4.高校毕业生跨省改派的需回原发证部门办理。
(二)简化报到证补办手续
省内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持身份证和毕业证(2004年以前毕业的或报到证信息、数据缺失的,还需要出具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方案或就业工作调配表复印件)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毕业两年内补办原件,超过两年的开具报到证遗失证明。
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需回原发证部门补办。
四、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帮助毕业生及时了解报到渠道和流程;各院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各级就业部门要按通知要求规范毕业生报到登记流程,确保报到工作迅速有序展开。
五、以上报到改派手续均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在实际操作中若有疑问和建议,请联系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人才管理服务处。
此文件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方 陈肇平 刘德焕 唐初蕾
联系电话:0898-65351699 0898-65341724
电子邮箱:hnjyjrcc@163.com
咨询网址:http://www.hnjy.gov.cn/front/hdorzt/write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6〕2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制定的《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公安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第三条 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城镇人口”或者“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
第六条 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等指标。
1.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2.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五)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80分。计算方法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除分数。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在海口市、三亚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在儋州市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应当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同时提交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按年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交增加积分的相关材料。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就业地县级社保机构、居住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个人申请向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提供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租房情况、学籍等凭证和证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对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进行初步审核,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将其材料逐级报至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两项积分未达到80分的,应当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函核准其计划生育状况;必要时可向房管、社保、工商、税务、教育、司法、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或机构和其它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函,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复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函查时间不计入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审批时间。
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当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列明申请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受理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接到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审批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因情况复杂、调查核实确有困难,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结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当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工作单位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户口应当落在申请人工作单位集体户。
第十七条 本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由其本人或者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给申领人。
委托代办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当事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及时做好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旅业式出租屋、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住证等证件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额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省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卡体和样式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市县公安局应当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标准购置居住证底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经公安机关查实,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告知原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收回其居住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民警违规办理户口、居住证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镇,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与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和场部所在地视为镇区。
第二十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第二十六条 积分期间是指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之日至批准积分落户申请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就业年限的计算,以被上述单位录用(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的时间,或者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为准。
累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阶段性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累计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
累计年限是指居民个人或者所在单位为个人阶段性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本细则生效之前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包括: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无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不作为在三亚市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
(二)本细则生效之后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以申请人在拟落户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为准。
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限计算;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暂住证标注的有效期限计算。
第三十条 加分奖项和荣誉称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者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是指本人在贷款、担保、合同履行及债务清偿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个人不良信用交易记录。以申请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是指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者其他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是指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积分期间是否因犯罪获刑以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明确了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七条 拥有产权合法稳定住所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审核批准后,设立单位集体户,发给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45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